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3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第六次监事会,监事曹宇辉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案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3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第十三次董事会。董事长王义栋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董事8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议案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修订〈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2020]8号)、《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见附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刊登于2023年3月23日巨潮资讯网

议案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授权变更书〉的议案》。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的要求,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授权书进行了变更。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9:15-15:00。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447,447,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9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56,782,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3.7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90,665,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1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406,776,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0,670,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4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2年12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3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原股东代表监事申长纯先生的辞职报告于今日起生效,申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也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照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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